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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管談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騰信股份遭責令改正 涉信息披露不準確問題|||||||上海park97酒吧
經查,你公司2017年年報第五大客戶信息披露不準確,2019年一季報資產負債表中1.46億元“應收賬款”應重分類到“其他應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報現金流量表中0.20億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應重分類到“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網財經12月1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布關于對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信股份”證券代碼:300392)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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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財經12月16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北京監管局發布關于對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信股份”證券代碼:300392)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2019年11月28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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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經查,騰信股份2017年年報第五大客戶信息披露不準確,2019年一季報資產負債表中1.46億元“應收賬款”應重分類到“其他應收款”科目,2019年半年報現金流量表中0.20億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應重分類到“投資支付的現金”科目。騰信股份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2019年11月28日
(三)出具警示函;
(二)監管談話;
具體如下: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